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“吃空饷”暂行办法吃空饷,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篇
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
“吃空饷”暂行办法 黑办发〔2015〕9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,维护组织、机构编制、人事、财经纪律的严肃性,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、津贴、补贴、补助费、离退休费、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,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,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,财政补助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,以下简称“机关事业单位”。